作者|周月萍 周兰萍
来源|《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近年来,随着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连续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对ppp实践中的操作乱象以及政府违规举债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已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常见的epc f(finance engineerin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融资 设计、采购、施工),模式重新进入政府方和承包商视野,并被逐渐应用到国内公共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方面,以解决政府对该等项目财政资金投资不足的问题,进而发挥出承包商投资带动施工的优势。尽管国内公共设施领域已不乏采用epc f模式推进的实践案例,但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该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不能不区分项目具体情况而进行随意复制推广。
本专题中,针对epc f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客观问题,我们围绕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合同条款设置、招标条件安排等核心内容,归纳了epc f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针对epc f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及借鉴。
一、epc f常见的操作模式
epc f模式既具备epc模式的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融资”功能,通常是指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商,由该承包商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承包商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以下是国内epc f模式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2018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epc f)总承包工程
以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2018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epc f)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为丰城市梅林镇政府,建设资金由中标人进行融资,同时,投资单位中标后与丰城市人民政府另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该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为当新增水田面积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占整个土地整治开发面积大于等于80%时,确定项目投资回报率为1.46倍(即新增加耕地指标入库后,再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
案例二 张家口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
以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张家口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人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张家口经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投资模式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署《张家口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标人作为该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策划、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
案例三 景德镇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以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景德镇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即业主方)为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包商中标后,直接与业主方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
案例四 丽水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以2018年7月24日发布的丽水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招标公告明确的招标人(即业主方)为丽水机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丽水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招标公告明确配套工程建设模式为延付epc模式(即epc f模式),纳入epc投资主要为工程费用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约为12.59亿元,征迁费用、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期利息等不纳入epc投资。配套工程建设期4年,延付期8年,一年支付一次。延付资金比例最低为epc投资的70%,延付利率最高为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参照延付利率执行)。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对外招标形式上仍属于正常的工程总承包招标,但业主方通过设置延付期限的方式实现了由中标人负责建设资金筹集的目的,而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即相当于支付承包商的资金占用成本。
从上述几个典型案例来看,epc f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形式呈现了非常多样化的特点,从采购主体来看,既有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作为采购主体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国企作为采购主体的;从具体“f”模式来看,既有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股权型融资,也有非股权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资模式;从承包商所承担的融资范围来看,既有仅承担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工程价款范围的融资责任的做法,也有将建设项目全部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全额纳入融资范围的做法。
二、epc f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对于公共设施项目的立项程序,通常可按项目资金来源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针对企业投资项目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其以epc f的模式实施;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如以epc f模式实施,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违法违规风险
1.涉嫌违反《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
我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35条第2~4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由此可见,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和途径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的法律规定,而epc f模式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政府融资举债方式,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 f模式实施存在违反《预算法》规定的风险。
此外,《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7月1日施行)第5条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2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此可见,以epc f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一方面,由施工企业向政府或项目业主直接提供资金涉嫌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另一方面,如采用延付型epc f等模式,还可能被认定为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故而该种做法也存在违反《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的风险。
2.涉嫌违反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以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可能会承担的或有债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上述文件均明确限定了地方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和途径,而epc f模式并不属于当前政策允许的任一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或途径,故涉嫌构成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存在违规风险。
同时,由于epc f模式的融资、建设和移交特征与bt模式特征高度契合,即均为政府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先由承包商筹集或垫付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政府方管理,政府方向承包商支付回购款的模式。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虽然该规范性文件目前已被废止,但是近年来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一系列文件,均明确规定政府方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以及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因此,在epc f模式下,由政府方作为直接债务主体,而未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即先行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也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以bt模式实施的违规风险。
综上,采用epc f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风险。特别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该种做法被认定为违反《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则可能导致承包商与项目业主所签订的融资协议或融资条款存在无效的风险。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违约条款也无效。对于承包商而言,仅能向业主方主张实际损失,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此外,承包商还可能需因其过错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整文章见周月萍 周兰萍编著《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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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龙陵县木城乡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评标结果公示
2022年龙陵县木城乡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开标会议于2022年04月07日09时00分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龙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一号开标室举行,并于2022年04月07日完成了评标工作,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2022年龙陵县木城乡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编号: rygc-2022-02 推荐保山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推荐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推荐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结束日期前向招标人、同级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名书面投诉。 招标人:龙陵县木城彝族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电话:18708732860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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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2022-2023年法务咨询竞争性谈判公告
1.谈判条件 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2022-2023年法务咨询项目 已批准实施,资金自筹,采购人为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择优选择成交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为满足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法务咨询的需要,我公司需选聘第三方法务中介机构为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2022-2023年提供所以法务咨询服务。 2.2 谈判范围包括:对采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提供意见和咨询,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草拟、修改、审核内部管理及对外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及有关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和规章制度;审阅对外合同及有关文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及意见;代理法律诉讼及其他法律活动等采购人涉及的一切法律事务。 2.3 服务周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执照,且年检合格。 3.2.信誉要求:经营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没有处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名单等情形;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3.3.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5.1报名及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11日,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谈判申请人报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网上报名:请咨询15925116903(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邮箱848402167@qq.com) 现场报名:在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01室)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5.2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5.3本招标项目不提供邮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服务。 6.响应文件的递交 6.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10 时00分,地点为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01室)。 6.2本次谈判将于上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并准时参加谈判。 6.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发布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黄金城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综合部 采购人: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耀龙大厦11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871-68191416 邮箱:493336186@qq.com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17栋c座2701室 联系人:梁田 电话:15925116903 邮箱:8484021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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