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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吗?-黄金城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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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2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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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采购人代表顾名思义就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代替采购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具体包括代替采购人参与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

 

作为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的统称)成员之一,采购人代表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既然没有规定,按照无法禁止即可行的原则,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人员。

 

 

对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应为采购单位在职人员的问题,业界是存在一定误读的。比如,有些地方财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要求采购人代表在出具授权函的同时,还须附带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此要求多少有过度解读之嫌。

 

通常,对于通用类采购项目,因为项目本身没有技术难度,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一般能从容应对。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能缺乏相关人才,因此邀请非在职的专业人员代表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也是情理中的事情。

 

 

值得强调的是,非采购单位在职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前提是其能100%代表采购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采购人必须对外聘专家的身份进行把关,保证其不能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有任何联系。

 

实践采购工作中,有时采购人和使用人是脱节的,硬性地要求采购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也是说不通的。比如,实践中,很多采购项目都是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人组织实施采购的,比如卫计委为县级医院实施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对设备熟悉、对项目需求熟悉、能代表采购人评审的,恰恰应该是实际使用设备的医生或专家,而非卫计委在编的行政机关人员。

 

在教育系统中,很多学校的采购是通过教委统一实施的,一些高、精、尖的实验设备对教委的人来说有如天方夜谭,真正懂行的还是各学校实际使用的老师。请这些懂行的人作为采购人代表都是合理的。

 

总之,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秉着为实际采购工作负责的原则,我们千万不要被固有的采购思维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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